
近年来,研究生培养制度日益多样化,导师们也随之日渐繁忙,“偷师”这种师徒式的指导方法渐渐地不能通用了,法学等社会科学领域中介绍如何写论文的书开始逐渐增多。
深知法律学人在论文写作中的疾苦,小编特推荐一本体系化介绍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论文的写法的作品—「民法研究指引:专业论文撰写必携」。原书成稿历时五年,初译耗时近七年,它以“魂、型、体、技、响“五条主线,为读者揭示了撰写民法乃至法学学术论文需要注意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凝结了大村敦志、道垣内弘人、森田宏树、山本敬三四位日本年富力强的成功学者多年指导学术论文写作和自己撰写学术论文过程中领悟到的、有共通性的经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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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为谁写?
1-1 为年轻学者
■ 作为“研究”的“指引”
正如「民法研究指引」这一书名所示,本书是为从事“民法”“研究”的人编写的“指引”。
具有多年研究经验的学者,不论其是否明确地意识到,都应该已经确立了自己的研究方法,这些专业的研究人员不需要“指引”。
需要“指引”,即“辅导”类书籍——不只是放在手边参照,而是能拉着自己的手往前走——的人,是刚刚开始研究工作,正在摸索研究方法的年轻学者。
本书设想的情景是,本科毕业,考上研究生 或助手 ,刚刚开始研究生活的学者 下称“年轻学者”。“年轻人”“年轻”的意思仅为“经验少”。第一次写论文 下称“第一篇论文” 时,正好有这样一本为他们准备好的“指引” 以下称“你”“年轻人”就是基于这样的设想 。
当然,你在本科阶段已经通过各种形式学习了民法。上过民法的大课,参加过民法的讨论课。有的人可能已经看过教材之类的书,读过一些论文。有些人在学习民法过程中觉得民法有些地方很有意思,产生研究民法的想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年轻的学者既知道“民法”,也对民法有了兴趣。
不过,尽管如此,研究的“指引”你还是需要的。这是因为,对你来说,研究民法而非学习民法,是你的初次体验
1-2 从“学习”到“研究”
■ 学习=本科、研究=研究生?
“研究”究竟是什么?与以前的“学习”有什么不同?本科阶段所做的是“学习”,研究生阶段所做的就是“研究”吗?
法学院的本科生中,如果有人这样跟他们讲,大概很多人不会有违和感。因为他们会说:“我们为了成为法律人,或者为了在行政机关或企业从事法务工作而学习法律,不是研究法律。”
与其他人文学科相比,法学实用色彩浓厚,技能学习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与德国、法国等国相同,在日本,学生本科阶段主要是获取既有的知识以及接受适用法律的初步训练。
关于这一点,日本法学类的院系大多不要求撰写毕业论文,也可以从一个侧面作为佐证。
然而,对于致力于“研究”而考上研究生或成为助手的人来说,上述说法则未必行得通。因为,可能有很多人会想:“本科阶段我们也在学习各种学说,留意着它们之间的优劣以及是否妥当。也正是想继续这样的学习,才成了学者。”
确实,本科阶段的学习并非没有“研究”的一面。特别是讨论课,可以说也做了一些“研究”性质的工作。现实中,就有不少院系或任课教师要求上讨论课的学生提交论文。
■ 需要的是探究新的认知,而非既有的知识
尽管如此,至少法学类的院系,在本科阶段的“研究”近似于“学习”,很难说它是真正意义上的“研究”。这是因为本科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学习既有的知识,而批判性的探讨、新思想的孕育仅仅是附随性质的活动。
如果用图式方法加以说明,本科生写的“论文”,大部分是对既有知识的整理,即使是只占论文很小比例的作者探讨部分,也不过是重复已经存在的观点——有时也会进行一些取舍,或做一些改动而已。
当然,能够做这种类型的整理是做“研究”所必备的基础能力。但是,它并不是研究本身,而是研究的前置阶段,或者说构成研究的一部分。
正如本书正文部分所述,“研究”的核心部分是“新颖性”。在正确理解既有知识的基础上,对既有知识做一些批判性的探讨,产生出某种意义上有价值的思想,这才是“研究”。没有“什么新东西”就不能说是“研究”。
既然要寻求新的东西,那就得踏入前人未到之地,而走哪条路能到达哪里,基本上要靠学者个人的判断。换一个比喻的说法就是,真正的研究,不是拿着别人给的食材,根据食谱烹制食物,而是全部由自己决定用什么食材、如何烹制,去制作全新的菜肴。
本科毕业后的年轻学者将告别“学习”的世界,踏入这样的“研究”世界。你现在就站在二者的分界处。再说一遍,你以后努力的目标是前人未到之地。
1-3 第一篇论文的撰写
本科毕业以后的年轻学者必须要写的是学位论文 硕士论文、博士论文 或与此相当的论文 助手论文 。首次花费数年时间撰写论文 第一篇论文 是年轻学者最大的难题。除此之外,还可能要写判例评析或书评。
不过,对年轻的学者来说,这些恐怕也只能定位为为了写论文而进行的热身训练。这是因为分析判例、学说的能力是写“论文”不可或缺的。
既然如此,那撰写“第一篇论文”到底又意味着什么呢?
■ 第一篇论文之于学者
从学者个人的角度看,民法学者的主要工作是作与民法有关的研究。多数情况是以撰写发表于各种杂志的“论文”的形式进行。前述的判例评析、书评可以定位为特殊类型的论文。
此外,也可能出版专著。专著可能是由已经发表的论文组成的,也可能是全新写就的,这与撰写发表在杂志上的论文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不管怎么说,作为一个合格的学者,必须具有研究能力,即写“论文”的能力。
因此,年轻的学者必须努力去掌握写论文的能力。培养研究能力的方法就是写 让其写 论文,通过论文的实际写作培养作为学者的能力。而且,不论是研究生还是助手,不可能永远以研究生或助手的身份继续研究工作。
要成为职业学者,就需要获得大学的院系或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的职位。为此,需要向这些研究机构证明自己具有优秀的研究能力。
学位论文就是证明研究能力的手段。也就是说,对于学者个人来说,写第一篇论文,既是自我教育的手段,同时也是证明能力的手段。
■ 第一篇论文之于学界
接下来从学界的视角来看一看。很难严谨缜密地作出“学界”的定义,这里姑且以“设想由研究某个共同领域的学者组成的世界”作为其定义。
日本国语辞典更是简单地将其解释为“学者的社会”“学问的世界”,但“学者的社会”与“学问的世界”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区别,而且这个区别很重要,即“学界”并非单纯指学者的集合 学者的社会 ,而是含有存在某种共同的约定或前提的含义。
民法学界是指“研究民法的学者形成的世界”,他们共有着民法有关的各种知识,对于民法研究的方法也有着共通的理解。关于这一点将在下一段略加介绍。
单个的学者在日常研究活动中产生出来的“论文”将成为学界的共有财产。正如本书正文部分所介绍的那样,学者尝试做新的研究的时候,需要搜索既有的研究,搞清楚哪些领域是已知的,哪些领域是未知的,并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不能无视既有研究的意义就在于,既有研究成果 论文 的存在是一种制约条件;同时,如果从既有研究可以作为研究线索这层意义上说,它又可以成为开展新研究的助力。
正是因为这些关系的存在,“论文”才得以在学界积累起来。这些道理对于年轻学者所写的第一篇论文也不例外。
然而,第一篇论文并非没有特殊性。对于这一点,将在正文部分加以说明,但从第一篇论文的性质看,它作为基础性研究这一点具有重大意义。如果仅有不知何方神圣于何地所表达的个人意见或见解,是没有说服力的。因此,第一篇论文中为论证而提出的基础数据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从前述的自我教育、证明能力的观点看,这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如果是这样,对学界来说,第一篇论文就具有积累基础研究的意义。因此,年轻学者越多,基础研究的积累也就会越丰富。
1-4 年轻学者指的是谁?
如前所述,本书设想的读者是指“本科毕业后考上研究生或成为助手,刚开始研究生活的学者”,称这样的人为“年轻学者”。
其中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 本科阶段的教育已经结束;
- 制度上仍隶属于大学;
- 考虑将来继续从事研究;
本书所设想的典型的读者就是这种类型的人。
■ 广义的年轻学者
不过,没有必要严格解释“年轻学者”这个概念:
- 即便还是本科生在读,对研究感兴趣的人 未来的年轻学者 也很有可能阅读本书;
- 我们也并不想把不隶属于某个大学而通过自学开展研究的人 平行的年轻学者 排除在本书的读者之外,反倒是更欢迎这些人阅读本书;
- 特别是并非持续从事“研究”工作的研究生 非职业的年轻学者 ——具体想到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多所大学设置的职业人课程 被称为专修课程、实务硕士课程等 的研究生——更希望他们能够阅读本书;
为了帮助从1至3类型的读者 姑且统称为“广义的年轻学者” ——特别是人数较多 估计今后还会继续增加 的3类型的读者——阅读本书,在此要补充说明的是:
你如果是这种广义的年轻学者中的一员,你所写的论文也未必准备公开发表,那么,你的研究成果理应不会成为学界的共有财产。此外,你如果不准备成为职业学者,也就没有必要向学界证明你的研究能力,即写论文的能力。
■ 论文写作能力的重要性
尽管如此,通过写论文来获取研究能力,对你依然很重要。这是因为,培养以论文的形式提出学界 更广义地说是法律人共同体 尚不知晓的新思想的能力,对于你今后的职业生活,特别是作为 广义的 法律人的职业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你写的研究论文可能不会向学界公开,是在线下写的,但是,既然你准备写“论文”,就需要以一种“这篇论文的研究成果要接受学界评判”的心态去写。如果不这样做,你就无法获得写作“论文”的能力。
换个说法或许更好。本书想要介绍的无非是 本科阶段以后 更高级的学习法学的方法。不管论文是否发表,是否成为职业学者,今后社会对于具备此种能力的法律人的需求会不断增加。对于 一定水平以上的 法律人,写论文的能力8无疑是社会所要求具备的共通的能力。希望你作为广义的年轻学者,认清这样的社会发展潮流,挑战研究论文 的写作——译者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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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为啥写?
2-1 “研究”的“指引”可能吗?
■ 可能存在的疑问和不同意见
正如1-1所述,本书是作为年轻学者“研究”的“指引”而作。从“学习”的领域进入“研究”的领域,寻找“某种新东西”,写成“论文”,为这双重意义上挑战未知领域的你提供导引的丝线,这就是本书的目的。
这么说,肯定马上会有人提出疑问:你说是研究的“指引”,现在的民法学中有没有成为“指引”对象的已经确立下来的研究目的或方法?
也可能遭到反驳:如果“研究”就是寻找“某种新东西”的工作,其目的和方法岂不是必须不能拘泥于现有的东西吗?总之,“指引”是不可能的,甚至是有害的。
还可能有人认为:即使“指引”是可能的且是有益的,但也不可能以“指引”的形式,由作者向读者作单向的、定型化的说教来实现。
可以想象,作为本书读者的年轻学者本身会抱有以上的各种疑问 不能论、有害论、无用论 。进而,指导年轻学者写论文的导师们,以及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接触到本书的民法学界部分学人,也肯定会提出同样的异议。这些异议有些也是有道理的。
为此,下面要探讨一下是否有可能为民法研究写出“指引”以及为什么需要“指引”。
2-2 “研究”的目的与方法
首先,从是否存在民法研究的目的和方法这个问题开始。对此,持否定态度的观点中又存在积极 说明性 的观点和消极 规范性 的观点。
积极的观点认为,有可能存在已经确立的民法研究的目的和方法,然而事实是现阶段很难说已经确立,不论是民法研究的目的还是民法研究的方法,都同时存在着多种类型。这种观点——姑且称为“方法的多元主义”——其本身应该是